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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9-2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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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起草说明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发改〔2021〕3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66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规划设置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贯彻缓堵保畅相关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结合停车资源供需状况,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广元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在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城管执法、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2.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收费;

3.公办医疗、学校、养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益和公用服务机构所属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的停车收费;

4.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

(二)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

(二)停车设施设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

(三)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和管理,并对停车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执行。调定价申请包括下列资料:

(一)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近三年经营状况和财务决算报表;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资料,以及停车场设施权属关系材料;

(四)经营管理者证明、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停车设施总平面图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地理位置、停放时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泊位),其具体收费标准执行的区域和位置,按城管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分和设置的执行。

(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占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按停放机动车实际占用的划线占道泊位数收费。非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占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类型分类计费,车型大小分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时段为当日8:00(含)—22:00,夜间时段为当日22:00(含)—次日8:00。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采用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二)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如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则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费停放的车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所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有关机关承担,不得向机动车停放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所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机动车停放当事人承担。非调查取证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所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受损车辆停放人承担。

第十四条 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票据,停车收费收益按规定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发票,推行使用电子票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站)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云服务技术,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支持探索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前须按政策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按照停车场(站)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对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免费(优惠)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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