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不字〔2020〕第1号
王某某:
你不服广元市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广元市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广朝水府〔2020〕**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9月22日收悉。
经审查,广元市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广元市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申请人应向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9月23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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