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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7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2-2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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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府复决字〔2019〕第6号


申请人:徐某太。

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场镇。法定代表人:李兆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第三人:徐某文。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次日委托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志刚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徐某太居住在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安居房中。今年政府免费提供水管进行安装,铺设水管要从徐某文家前路面边上通过,但遭到徐某文家的强烈反对,继而双方产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2019年12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以申请人徐某太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申请人徐某太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一是其已经年满64周岁,身患残疾,家里属于多残家庭和贫困户,因铺设管道与邻居徐某文发生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应从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来看,应当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公权力的介入应当选择合适的方式;二是第三人徐某文、李某某两人在该次纠纷中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三是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能够确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处罚幅度应在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罚较重。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徐某太身份证复印件、《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7号)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公函。

被申请人称:1、2019年6月23日10时许,接指挥中心转警:朝天镇某某村*组发生打架事件。经查证:徐某太当天因安装水管砍了徐某文家扁豆苗,徐某文、李某某夫妇上前质问,徐某太遂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棒将徐某文、李某某二人打伤,致使李某某住院,整个打架过程仅徐某太动手。受案后,办案民警前往徐某太所在的社员小组调查走访,当地老百姓均对徐某太感到愤慨,认为其常年在组上滋事,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严惩,并由居委会及社员小组联名向我局递交一份关于要求依法惩处徐某太的报告。2、被害人徐某文曾找朝天镇某某社区工作人员杨某某、徐某侨,向二人表达希望能由社区组织调解的意愿。杨某某多次找到徐某太、徐某玲(徐某太长女)及其女婿,希望调解处理此事,均被拒绝。后徐某文夫妇不同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申请按照相关法律对徐某太作出处罚,其民事部分已向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徐某太虽年满64周岁,身患残疾,家里属多残家庭和精准扶贫户,但以上理由均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徐某太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受害人徐某文已年满60周岁,徐某太行为属从重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徐某太作出行政拘留

十五日,罚款一千元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7月4日由办案民警将徐某太投送至朝天区拘留所执行拘留,于当日电话通知徐某玲。次日,侯某某(徐某太妻子)向我局递交暂缓拘留申请书,经审查,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暂缓执行徐某太行政拘留决定。

徐某太不服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8日向朝天区人

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8月6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朝府复决字〔2019〕第3号)决定维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1号)。2019年8月27日,徐某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昭化区法院肯定了该案的事实经过及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材料,但认为我局在处罚过程中引用法律条款不当,故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该判决于2019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徐某太重新告知,徐某太提出陈述和申辩,次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经我局重新调查及合议,于12月11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故请求朝天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3日10时许,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接指挥中心转警:朝天镇某某村*组发生打架事件。朝天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进行现场勘验和照相,制作勘验笔录,并依法分别对徐某太、徐某文、李某某、杨某国、侯某某进行询问。经查明,徐某太因安水管与第三人徐某文、李某某夫妇发生纠纷,徐某太殴打徐某文肩膀和李某某肩膀、胸口等部位,并致使李某某受伤住院。

2019年7月4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徐某太、徐某文宣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对申请人徐某太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电话通知申请人之女徐某玲。2019年7月5日,申请人徐某太的妻子侯某某向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提交《暂缓拘留申请书》,申请暂缓执行对徐某太的行政拘留,同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向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提交《呈请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并被批准。2019年7月6日14时许,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电话通知侯某某不暂缓执行徐某太的行政拘留。申请人徐某太不服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8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审查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广朝府复决字〔2019〕第3号)决定维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于2019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川0811行初**号)判决撤销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广朝府复决字〔2019〕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接到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在该行政处罚案件原来调查基础上进行重新处理。2019年11月25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依法向徐某太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徐某太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并于次日向朝天区分局提交申辩书。2019年12月8日,朝天派出所对徐某太一案处理结果进行合议并作出行政处罚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意见。2019年12月10日,朝天派出所将该处罚意见上报朝天区分局并获批准。2019年12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7号)并于当日向徐某太送达,徐某太拒绝签收。

上述事实,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徐某太询问笔录、徐某文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侯某某询问笔录、杨某国询问笔录、徐某芳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徐某文不做伤情鉴定和不同意调解申请书、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医疗(学)诊断证明书、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书、《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1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记录单、朝天区公安分局送达回执、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告知书、暂缓拘留申请书、呈请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辩书、案件合议笔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7号)、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川0811行初**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812民初**7号)、监控视频。

第三人徐某文、李某某未提出陈述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和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徐某太殴打徐某文肩膀和李某某肩膀、胸口等部位,致使李某某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徐某太故意殴打60周岁以上的徐某文和57周岁的李某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项二项规定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形,故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拘留15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程序合法。根据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应当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7号)。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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