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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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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解读


广市监发〔2022〕85号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市局各科室(队)、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局第二十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执行,各县区局参照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馈。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适用《清单》的条件及判定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是否积极整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二、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一)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形式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反承诺在案件办理期间再次作出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拒绝、阻碍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坚持审慎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措施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的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对可以不实施查封的场所不予查封。

(二)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并承诺不再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除外)。

(三)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无强制性标准的物品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并承诺不再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除外)。

(四)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查封、扣押。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定。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本清单自2022年 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附件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类别

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涉及的法规规范

一、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1

广告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涉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能适用

2

企业监督管理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

3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4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5

商标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6

计量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

1.情节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7

价格

价格强制措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1.情节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不能适用

8

专利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9

食品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情节显著轻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10

其他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序号

情形

11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情形

12

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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