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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07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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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广朝府办函〔2015〕8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510号)精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自2015年起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散养户。为全力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补助政策、严格现场监督与材料申报、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等五部分和附表构成,其中: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包括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责任、明确无主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责任三方面内容。

(二)严格落实补助政策。主要包括:1.补助对象: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和具备条件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其中,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死胎、哺乳期淘汰死亡乳猪、因染疫强制扑杀生猪等。2.补助标准:以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头数计算,按80元/头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严格现场监督与材料申报。主要包括病死猪处理与监督确认、材料申报与审核两方面内容。

1.病死猪处理与监督确认。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养殖者自行处理的。监督养殖场(户)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场进行拍照,并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养殖场(户)、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委托方式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在接收病死猪时,应在所在地乡镇登记备案,由运营单位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相关内容,并由养殖业主(户)确认签字,委托人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签章,方可将病死猪运离现场;运营单位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报告,在监管人员的监督确认下,对病死猪进行分户拍照,方可进行无害化处理。

3)各乡镇和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要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2.材料申报与审核。

1、申报: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每月3日前,要将上一月无害化处理汇总表、记录表和照片上报所在乡镇审核。委托处理的,由运营单位所在地乡镇填报,其他乡镇不重复填报。乡镇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统计汇总,形成乡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汇总表》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汇总月报表》,连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照片(一批次多头死亡,可用一张照片,照片可直接用A4纸打印),按统计顺序收集整理,送区农业局审核。

2、审核:区农业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资料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核实,及时纠正。要加大对病死猪数量超过5%的乡镇和养殖场进行重点核查。

三、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本《通知》具体由朝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62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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