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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11       来源:市统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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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府发〔2023〕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要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序安排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扬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广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设立广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

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文化广电旅游局、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委编办、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三)压实各方责任各县(区)、市级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应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各方优势。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负责落实国务院及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相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民族宗教、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五)落实普查人员。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大力提升普查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保持普查工作队伍稳定,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保障普查经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由各县(区)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立统计法治理念,强化依法履职意识。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普查中的应用,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应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1.广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广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组成

员名单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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