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朝天区区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4 日
朝天区区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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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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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能评估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 (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主席 令第 77 号)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 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第七条;《四川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四川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第十二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的通知》 (川经信环资〔2017〕297 号) |
由项目建设单位委 托有能力的机构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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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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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注销基层法律服 务所的注销公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 |
市级以上报刊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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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遗失需补发的基层 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执业证遗失 公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换发、补办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 部令第 138 号) |
市级以上报刊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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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报告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 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审批、乡(镇)村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 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划拨批准、出让土地 供应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出让土地供 应 |
区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 394 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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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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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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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评估报告 |
划拨土地转出让、出让 土地续期、改变土地使 用条件、建设用地改变 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 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所有权转让、出让土地 供应 |
划拨土地转出让、出让土地续期、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建设用地改变 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让土地 供应 |
区自然资源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 的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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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书和勘测定界图 |
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 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审批、乡(镇)村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 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划拨批准、出让土地 供应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出让土地供 应 |
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 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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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选址认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区自然资源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 编制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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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工程设计图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 规划许可 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社 会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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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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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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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 证核发 (出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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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权新立 |
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 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 5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固体矿产资 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的通知》 (国土资 发〔2007〕26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 〔2017〕15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社 会组织机构 (可自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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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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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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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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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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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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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叠图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权新立 |
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 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5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社 会组织机构 (可自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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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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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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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区范围图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权新立 |
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 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5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社 会组织机构 (可自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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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区自然资源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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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地核查报告》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权变更 |
区自然资源局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避让退出变 更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 2 号) |
具有地勘、测绘资 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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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 |
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 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5 号) ;《国 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 号) |
具有地勘资质的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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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 |
无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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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 |
采矿权新立、变更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 评价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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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矿山闭坑报告》 |
采矿权注销 |
具有地勘资质的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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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业病危害放射 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 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 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修订 版)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 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6〕38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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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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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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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放射防护预评 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建设项目预竣工验 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 目预竣工验收 |
区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修订 版)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 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6〕38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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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 与辐射工作场所的 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校验 (县级) |
区卫健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 2006 年第 46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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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校验 (县级) |
区卫健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 2006 年第 46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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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当年度水质检测合 格报告 (县级)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 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县 级) |
区卫健局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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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县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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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 办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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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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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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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或评价、使用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生检测或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县 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县 级) |
区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 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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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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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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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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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设立民办高中 (含 中等职业学校) 、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 构办学场地空气质 量证明 |
民办高中 (含中等职业 学校) 和非学历高等教 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审 批 |
民办高中 (含中等职业学校) 和非 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审 批 |
区教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环境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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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申请高级中学、中 等职业学校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所需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科局 |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 10 号)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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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主席令第 77 号,2018 年修订) |
环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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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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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 的规划与设计方 案、建设工程评估 报告编制,涉及地 下文物发掘过程方 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 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 批 |
区文旅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6 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 施工、设计和发掘 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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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 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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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 变更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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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 院令第 251 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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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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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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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验资报告 |
出具社会团体开立验资 账户通知书 |
出具社会团体开立验资账户通知书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
具备相应资质会计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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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验资报告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开 立验资账户通知书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验资账户 通知书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第四款 |
具备相应资质会计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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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申请第二年财务审 计报告编制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补 发、换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 批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招 募资格管理办法》 |
具备相应资质会计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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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基金会验资报告、 前任法定代表人离 任审计报告、注销 清算报告 |
基金会验资报告、前任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 告、注销清算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具备相应资质会计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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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设项目对自然保 护区生物多样性影 响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 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 护区建设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 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 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 见》 (林护发〔2005〕55 号) ;《自然保护区 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国 家林业局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 |
无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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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伐区调查设计 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林业局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2 号) |
无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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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或者林 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 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
无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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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新办)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变更) |
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令第 5 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 通知》 (办水保〔2015〕247 号) |
无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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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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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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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图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方 案审批 |
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 批实施办法 (试行) 》 (水规计〔2016〕22 号) |
无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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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 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 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政 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测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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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查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区水利局 |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测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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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 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新办审批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460 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办法》 (水利部令第 15 号) ;《水利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 (水资管 〔2020〕225 号) |
无资质要求 |
申请人可 按要求自 行编制, 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 编制 |
45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咨询审查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审批 |
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审批 |
区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 咨询,设计资质的 企业或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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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 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 (2017 年 10 月 7 日根据《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7 午 10 月 7 日根 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 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
具有建设工程咨 询、设计资质的企 业或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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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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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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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 性评价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审批 |
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 批 |
区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 号)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CD20-2017) |
具有公路行业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公路专业) 或工 程设计资质证书 (公路行业) 等相 关资质,且与本项 目设计、施工、 监 理等无直接利益关 系的第三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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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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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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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质量检测 |
普通公路建设及专项工 程 (含养护类桥隧大修、 改建、重建) 竣工验收 审批 |
普通公路建设及专项工程 (含养护 类桥隧大修、改建、重建) 竣工验 收审批 (县级) |
区交运局 |
《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 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 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 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 |
具有公路工程试验 检测资质的企业或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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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合格书、审查报 告和审查备案通知 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图 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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