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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
发布时间: 2023-12-12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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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

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2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3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4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5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6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7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10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涉嫌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罚款6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0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1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2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3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2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4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涉嫌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5000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朝综执罚(2023)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项目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罚款984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6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占用公共道路从事车辆清洗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罚款155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7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700元

自然人

广朝综执罚(2023)第18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罚款800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朝综执罚(2023)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许可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罚款647961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朝综执罚(2023)第20号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组织相关人员对悬挑脚手架、模板支架等危大工程验收即投入使用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对公司处罚款11800元;对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处罚款1500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朝综执罚(2023)第21号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组织相关人员对悬挑脚手架、模板支架等危大工程验收即投入使用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对公司处罚款11800元;对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处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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