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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元市朝天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1-31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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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2024年1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元市朝天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通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候鸟监测、营造林重点工程等,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提升,野生动物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野生动物进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区损害庄稼,破坏林木等致害事件时有发生,致使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害现象有所增加,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要求,结合朝天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共6章20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制定《细则》是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公布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野猪。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朝天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范畴的,发生野生动物致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三)明确了补偿工作所涉及部门(单位)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四)明确了补偿方式为采取保险理赔方式进行致害补偿,区财政将保险费用纳入年度预算,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区人民政府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区林业部门配合保险机构做好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

(五)明确了补偿范围。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是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四是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是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六)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及野猪致害两类情况。

一是列入国家和省公布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为: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二是野猪致害补偿标准为: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能正常报销以外的医疗费用(即剔除在医疗保障局和其他保险公司报销的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按照基本医疗报销标准的80%赔付,每人限额5万元以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表》等级赔偿残疾补偿金,每人每次限额30万元以内。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的,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100%赔付;造成二级及以下伤残的,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相应比例进行赔付。造成农作物及畜禽损失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造成农作物损失的,在对应品种赔偿限额内按照农作物生长期对应比例给予赔付;造成畜禽损失的,牛、羊、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在单一品种赔偿限额内按赔偿比例90%赔付;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元,超过10元的部分在单一品种赔偿限额内按赔偿比例100%赔付。

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七)明确了补偿程序。《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拨打报险电话报案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保险机构现场调查及初步审查补偿申请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真实性和致害情形—保险机构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七)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细则》于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联系电话:0839—86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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