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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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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乡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改善乡镇环境质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并结合实际,我们拟定的乡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乡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范围是指各乡镇规划区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的垃圾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垃圾清运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和成本补偿”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设立垃圾桶的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元/桶?天;
(二)未统一设垃圾桶的居民户,按1元/月?户收取垃圾清运费;
(三)场镇固定门面(摊点)经营户的垃圾清运费按0.2元/月?㎡执行(按营业场所面积计算);
(四)对临街人行道清扫保洁费按0.1元/月?㎡执行(向临街房屋产权者收取,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五)对流动摊点的垃圾清运费按0.30元/天?摊执行;
(六)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垃圾清运费由乡(镇)政府根据服务内容双方协商确定。
三、优惠政策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和特困户等,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垃圾清运服务费。
四、管理要求
各收费单位收文后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4)等内容进行公示。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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