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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
发文日期: 2007-10-25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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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

1、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的初三补习费、蒸饭费、初中自行车寄存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城市小学托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2、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借读费项目。
3、严禁中小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材料。
4、严禁中小学校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严禁以改制为名高收费。
5、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费。坚决制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折扣。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
6、严禁中小学校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7、严禁高校违规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规范高校校内各项服务性收费。
8、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人数的30%。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行风举报监督电话,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地方和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示范校摘牌,校长就地免职,违规人员解聘,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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