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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朝天区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15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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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广元市朝天区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设立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扎实推进医疗救助“最后一公里”,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贵”问题。根据区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第40次会议精神,建立广元市朝天区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出台《广元市朝天区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体架构。5章17条。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简述背景和原则等;第二章为资金筹集与管理,共5条;第三章为救助对象及基金使用,共4条,主要说明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及标准、救助申请流程等,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章节;第四章为基金监督与处罚,共3条;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说明了本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有效期等。

(二)救助对象。指具有朝天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特殊困难群体。

(三)救助方式。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重点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两种方式开展一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等24类重特大疾病和国卫医发〔2018〕10号文件规定的罕见病病种纳入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国家医疗保障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大额住院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且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减去20000元起付线后,对其剩余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20001—50000元的部分按20%比例救助,救助额度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25%比例救助,1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30%比例救助。原则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确因特殊情况超出年度救助最高限额的,经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救助,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且每年救助总额限额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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