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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府发〔2021〕5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3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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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级粮油储备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规划总体布局,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区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依法依规公开选择具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区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将区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确定保管、轮换费用标准,并对区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区级储备粮油的承储管理、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入、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协调工作。

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存储的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入、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区级储备承储资格认定

第八条 区级储备承储应按照“布局合理、规模存放、产销统筹”原则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朝天区实际,确定储藏能力较强、仓储设施较好、管理水平较高、交通便利的承储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储企业须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符合市场调控和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储存加工的要求,主营业务以粮食仓储、加工为主,其中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有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等条件和能力;

(四)符合相关粮油贷款条件;

(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受到失信惩戒和从业禁止惩戒;

(六)严格遵守《统计法》有关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十条 购入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或公共平台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交易。

区级储备粮油购入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二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其中:储备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三级以上且是离收获期最近的新粮,储备食用油必须达到国标四级以上且是当年新产的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指定的具有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油。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储备粮油的储存资格和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粮油出入库检验、化验及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具体条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油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落实、品种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

(四)定期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记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区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储存或变质;

(五)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和“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期限。原粮为:稻谷23年、小麦34年。成品粮油为:大米4个月、菜籽油1年。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空期时间从粮油出库平均月至入库平均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下一年的轮换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抄送区财政局。轮换费用补贴参照省、市储备粮轮换补贴标准,由区财政解决;轮换发生的差价损失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区财政局核实,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解决;发生的价差收益,除税收外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区人民政府,区级储备粮油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库计划,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监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补库费用及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解决。

第七章 损失与损耗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和损耗。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参照中央储备粮标准核定处理,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承储企业及时专项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等单位,经实地查验并综合核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将净损失部分纳入有关专项基金中予以弥补。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责任认定负责赔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区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进行调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对区级储备粮油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安全。

第九章 储备粮补贴标准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按储备粮油实际成本和银行利率,由区财政全额补贴,按季拨付。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入库、储存和轮换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等有关补贴,按照省、市储备粮油相关费用补贴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并按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或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批准将承储区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十一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原《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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