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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04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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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广朝府发〔2021〕5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切实加强区级粮油储备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元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广元市朝天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拟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区级储备承储资格认定、储备粮油的购入、储备粮油的管理、储备粮油的轮换、储备粮油的动用、损失与损耗、监督检查、储备粮补贴标准、责任追究、附则”等十一章三十五条规定。

(一)总则。共七条内容,明确在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能职责。

(二)区级储备承储资格认定。共两条内容,明确朝天区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三)储备粮油的购入。共三条内容,明确购入区级储备粮油,由发改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在公共平台才去竞价交易方式公开交易;购入计划由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储备粮油的管理。共四条内容,明确承储企业具备储备粮油的储存资格和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储备粮油的轮换。共三条内容,明确区级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且大米、菜籽油、稻谷、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4个月、1年、3年、4年。

(六)储备粮油的动用。共四条内容,明确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区人民政府,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库计划,再由区发改局监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七)损失与损耗。共两条内容。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失与损耗,定额内损耗参照中央储备粮标准核定处理,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

(八)监督检查。共四条内容。明确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按照职责职能分工,定期不定期对区级储备粮油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安全。

(九)储备粮补贴标准。共两条内容。明确区级储备粮油入库费用、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按照省市储备粮油相关费用补贴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并按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十)责任追究。共两条内容。明确承储企业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承储资格。

(十一)附则。共两条内容。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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