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广朝府办发〔2022〕10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
4月12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22〕10号),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保障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二、调整的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三)《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
(四)《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
(五)《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广市民〔2022〕6号)
三、调整的内容
结合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比例进行调整。
(一)低保人员类。调整后的城市低保补助标准615元/月/人(实行补差发放),调整后的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4500元/年/人;B类2400元/年/人;C类1800元/年/人。
(二)特困人员类。调整后的城市特困人员补助标准75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补助标准65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补助标准480元/月/人。
四、调整后的标准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