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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的通知(广朝林函〔2021〕62号)
发布时间: 2021-06-30       来源:区林业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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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的通知》解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

1、四川水磨沟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总面积7337公顷,是以保护林麝、红腹锦鸡、兰科植物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行政范围涉及中子镇(转北村、校场村、转斗铺社区)、水磨沟镇(桃源村、马家坝村、水磨沟社区、菜坝河村、红坪村)2个镇8个行政村(社区)。

2、四川嘉陵江源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经广元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总面积为6846公顷,是以保护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主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范围涉及沙河镇(鱼鳞村、鱼洞村、石卡村、唐家村、望云村、白虎村、罗圈岩村、元西村、南华村、三湾村)、朝天镇(双河村、青龙村、朝天村、明月村)和羊木镇(新山村、兰坝村、红岩村)等3个镇17个行政村。

(二)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风景名胜区

(一)区划范围

剑门蜀道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2017年12月15日住建部(建城函2017〕313号)文件批准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总面积79000公顷(含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3个市),我区境内面积11365公顷,其中核心区349公顷,是以保护古蜀道文化遗存以及其风景名胜环境为主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朝天段行政范围涉及沙河镇(望云村、桃园村、南华村)、朝天镇(烟灯村、军师村、重岩村、俞家村、三滩村、清风路社区、青云村、朝天村、明月村、金堆村、大巴口社区、朱家村、龙门村、双河村、小安村、明月路社区)、中子镇(小屯村、高车村、五里村、黎明村、校场村、转南村、转北村、潜溪村、旭光村、宣河村、清泉村、柏树村、转斗铺社区)、大滩镇(敬忠村)等4个镇33个行政村(社区)。

(二)管理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 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 资源和地形地貌。

三、地质公园

(一)区划范围

四川朝天省级地质公园:2006年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建立,总面积14208公顷,是以峡谷、溶洞、岩溶水、石笋、栈道文化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公园。行政范围涉及朝天镇(松广村、双坪村、陈家村、青云村、俞家村、三滩村、金场村、金堆村、明月村、龙门村、清风路社区、明月路社区、大巴口社区)、曾家镇(曾家社区、荣乐村、石英村、石烛村、中柏村、白鹰村、前卫村)、水磨沟镇(水磨沟社区、桃源村、菜坝河村)、麻柳乡(复兴社区、乔天村、黄小村)、临溪乡(桃树村、四新村、淖池村)等5个乡镇29个行政村(社区)。

(二)管理规定

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 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 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 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四、森林公园

(一)区划范围

四川省曾家山鸳鸯池森林公园:2016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总面积 2521.6公顷。由广元市林业局直属的广元市国有林场和广元市曾家山鸳鸯池国有林保护处共同管理。

(二)管理规定

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五、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一)区划范围

剑门蜀道国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包括明月峡古栈道遗址、朝天关遗址、飞仙关遗址、大滩段古栈道遗址、三滩沟至清风峡古栈道、龙门阁古栈道6处遗迹。其中,明月峡古栈道遗址为国家级保护,朝天关遗址为省级保护,其余遗址为区级保护。因无申报材料、无科学考察报告,且未进行测绘,所有剑门蜀道国家自然与文化遗产无准确范围面积。

(二)管理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请各相关乡镇收悉后认真学习各类保护地的相关规定,加强宣传,明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避免在发展中建设各类项目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必要的违法行为及损失。

此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风景名胜区条例》

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4.《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5. 剑门蜀道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图

6. 四川朝天省级地质公园范围图

7. 四川嘉陵江源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图

8. 四川水磨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图

9. 四川鸳鸯池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图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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