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的积极作用,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广人社办发〔2021〕1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朝人社发〔2023〕74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朝天区2024年度第四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数量
此次共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详见附件1)
二、安置对象
辖区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就业。
三、安置程序
1.发布公告。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信息。
2.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于2024年9月25日至9月30日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提交《朝天区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附件2)。
3.组织选岗。区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按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四、薪酬待遇
工资待遇按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即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五、安置期限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并报上级备案(如政策有新的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联系人:李瑶 联系电话:0839-8622517
附件:1.朝天区2024年第四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明细表
2.朝天区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广元市朝天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