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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 2025-05-14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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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我省卫生许可范围的有: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

(4)游泳场(馆);

(5)商场(店);

(6)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2、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有哪些?

1)选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有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等,并能落实;

5)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卫生标准的规定;

6)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4、公共场所哪些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2)水质;

3)采光、照明;

4)噪音;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5、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7)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由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8)《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实际情况与申请《卫生许可证》时的承诺内容不相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有哪些?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7、公共场所的检测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8、消费者如何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报告等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上述三项内容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9、为何会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是否会指定检测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目前,绝大多数公共场所经营者均不具备检测能力,因此,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所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时可以委托有能力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公共场所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自由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不会指定检测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哪些属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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