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清理情况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清理建议 |
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 《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3.《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八十九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 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管。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
保留 |
2 |
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
保留 |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2. “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3. “清理建议”栏填写:保留、调整、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