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我局起草了《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1576919612@qq.com。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朝天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程序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区长审定;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区长审定;总投资在50万以上的,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启动实施。项目业主单位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明确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明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下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区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项目审批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概算批复中的项目投资费用组织预算评审,审定的建安投资作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预算评审的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优化设计或重新履行概算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变更设计方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程序在60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相应程序和概算调整:
(一)因规划的调整或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须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地勘资料、设计文件出现差错的,已追究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的;
(五)因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查应经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按相应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根据项目变更的设计技术标准实行分级管理。重大变更是指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等对工程进行较大调整的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查。一般变更是指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以及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和明显错误等变更。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领域的工程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认定。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和审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一般变更,单次变更投资超过合同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区长审定后实施;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严禁恶意拆分变更;
(二)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重大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后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区长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工程档案、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180天内办结竣工财务结(决)算,并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的;
(二)未依法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不及时按程序进行变更方案审查、变更方案报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竣工财务结(决)算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须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做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程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零容忍”打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包含本数,所称“以下”的,不包含本数;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朝天区政府投资概算管理办法》(广朝府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