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9日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现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通 告
广朝府通字〔2024〕**号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限
2024年**月**日至2029年**月**日。
二、禁猎区域
朝天区全境。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其他情形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食用、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食用、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可向区林业局(0839-8622101)、区公安局(0839-5205525)举报。
此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9年**月**日止。
特此通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月**日
一、征求意见概况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并于7月22日至7月28日在朝天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意见征集结果
7月22日至7月28日,我局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