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源溪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源溪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广朝府公字〔2024〕1号),编制形成《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源溪水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金顶村1、2、11、12、13组,金台社区1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0.6862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源溪水库工程项目本次拟征收金顶村1组农用地8.3408公顷(含耕地0.9961公顷)、建设用地0.1125公顷;金顶村2组农用地7.9340公顷(含耕地0.7218公顷)、建设用地0.1648公顷;金顶村11组农用地0.6279公顷(含耕地0.2980公顷);金顶村12组农用地0.4421公顷;金顶村13组农用地0.6680公顷(含耕地0.3928公顷);金台社区11组农用地2.3961公顷(含耕地0.99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朝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青苗补偿标准。征收耕地当季大、小春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分散自建为主,货币安置为辅。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失地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办理为准。
六、补偿登记
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9日到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部门: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839-8680994
公告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