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5月11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4〕651号。
二、征地用途
公共利益需要。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地所有权人:本次征地涉及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曾家社区2组、3组。
(二)征地面积及地类:本次征地总面积11.6961公顷,其中:农用地10.8011公顷(含非基本农田耕地4.0114公顷、园地3.6175公顷、林地0.6450公顷,草地0.6813公顷,其他农用地1.8459公顷),建设用地0.895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策规定执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人员的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
七、工作安排
(一)补偿费支付: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八、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