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和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司法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理念。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中央、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为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原则。全省各
级法院要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注重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合法权益,使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让民营企业经营者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3.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客观看待。准确把握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
4.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于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
5.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权益犯罪。深度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大力惩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财产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6.依法惩治涉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依法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财产刑。从严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慎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民营企业的财产,依法慎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严格区分行为人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单位犯罪时不得任意牵连个人合法财产。
三、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8.尊重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意思自治。依法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准确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民营企业及时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9.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融资借贷案件。准确把握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裁判尺度,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对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对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融资负担。
10.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股权、侵权案件。对于民营企业因内部治理或者在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纠纷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责任相关纠纷,通过司法裁判、司法建议等形式,依法支持战略投资、股权激励等行为,帮助民营企业理顺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摆脱粗放式经营、家族式治理的传统管理模式,促进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1.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柔性司法”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民营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存、共赢发展。
12.积极探索优化民事诉讼程序。对管辖权异议等案件,探索相对灵活的审判方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同时,防止当事人滥用相关程序拖延诉讼,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效率,
减少民营企业诉讼成本。
13.依法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对涉诉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规范适用保全担保措施。责令民营企业提供保全担保的,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者设置其他额外担保条件。民营企业以信用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由其自行选择有担保能力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出具担保函,不得向其指定具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减轻民营企业的诉讼负担。
15.有力打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新手段、新方式的研究,充分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加强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甄别力度。对于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信誉的,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四、凸显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创新创业
16.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应用。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17.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依法制裁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等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18.加强传统特色产业司法保护。加大涉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专利产品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等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强对我省“老字号”“原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保障川酒、川菜、川茶、川果、蜀绣、竹编等行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19.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机制。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建设,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侵权成本低和民营企业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所得赔偿低的问题。
五、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优化升级
20.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案件。严格落实“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行为的效力,尊重、维护市场主体通过资产收购、营业租赁、公司合并与分立、股份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兼并重组的意思自治,做好兼并重组相关案件的司法服务和监督,保障兼并重组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21.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把握运用好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加强与政府部门、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协调,加大对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定经营方案等工作的指导力度,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注重通过审判行为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22.促进破产企业债务一体清理。推进民营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等资源,整合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企业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一体清理债务,彻底化解纠纷。
23.健全破产案件立案及繁简分流机制。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24.构建府院协同处置联动机制。推动成立由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法院、发改、住建、税务、公安、人社、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分类甄别,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5.发挥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作用。推动各地政府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程序启动费用垫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等,推进“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避免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简单裁定终结破产案件,促进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防止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26.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税收、市场监管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加大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投标相关案件审理力度,防止出现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27.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妥善审理因政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行政协议案件,从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审查判断协议约定、履约行为,防止行政主体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依法判令补偿当事人财产损失,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8.依法维护财产被征收征用者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征收征用行政案件,处理好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产权人利益的关系,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被征收征用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损害产权人利益。
29.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申诉赔偿案件。加大涉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案件的依法甄别纠正力度,建立工作台账,逐案进行清理。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因案件引发国家赔偿的,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0.推进涉民营企业司法救助工作。推动形成党委统筹领导、政府财政支持、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司法救助机制,推动建立民营企业专项救助资金,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的申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符合国家赔偿规定情形的案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七、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益
31.加大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财产查控力度。深入推进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律师调查令、邀请公证机构协助调查等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手段,穷尽查人找物措施,着力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债权得到及时兑现。
32.开展涉民营企业债权兑现专项执行行动。常态化开展“司法大拜年、失信大曝光、执行大会战、拒执大打击”等执行专项行动。对于执行难度较大、跨地域跨行业的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或者提级执行。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及时兑现民营企业债权。对于涉及党政机关的失信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范围。
33.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加强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与各级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曝光平台的对接,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有履行民营企业到期债权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老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八、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
35.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以涉众涉稳、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一企多案”“一案多企”等关联性诉讼为重点,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注意发现、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高司法保障实效。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于已经不符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36.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管理力度。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专项统计、分析、考核,认真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相关案件质量。
37.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纪律作风专项检查。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严厉整治冷横硬推、粗暴执法等作风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8.畅通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表达诉求渠道。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涉民营企业案件当事人提供立案导诉、咨询查询、约见法官等“一站式”司法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事项,做好解释、交办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39.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巡回审判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宣传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及时发布涉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良好法治环境。
40.推进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密切与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等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定期通报民营企业涉诉、司法保护等情况,及时收集意见建议。支持相关单位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充分发挥其化解专业或者行业领域纠纷的重要作用,强化诉调对接,推动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共同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