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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扬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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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四川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9号),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提供工作规范而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征求意见及审议情况

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国办发〔2013〕6号)、《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川办发〔2014〕20号)起草《广元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扬办法》,经书面征求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对照2020年新修订《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川民宗委〔2020〕157号)再次修改完善后,经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和七届市委常委会211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广元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扬办法》参照省《表彰办法》共22条,结合广元实际作出具体规定10条,分别为:

第四条,在全市模范评选表扬年度,成立广元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扬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评选表扬工作。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第五条,广元市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模范评选表扬工作。因国家和省市重大安排并经必要程序,可提前或延期开展评选表扬工作。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广元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第八条,一般不评选副县(处)级或者相当于副县(处)以上单位和干部,乡科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名额的20%,少数民族民额所占比例不低于模范个人名额的20%。

第九条,每次评选表扬名额总数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具体比例,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扬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复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县(区)级范围公示和市级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广元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扬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规定了应撤销其称号的4种情形。

第二十条,明确撤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明确被撤销对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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