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广朝市监处字〔2020〕85号 |
实施混淆行为案 |
朝天区朝天镇顺达超市(经营者:赵加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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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混淆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0.12.30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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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朝市监处字〔2020〕86号 |
实施混淆行为案 |
朝天区大滩镇佳惠超市(经营者:游传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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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混淆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0.12.30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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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朝市监处字〔2020〕87号 |
实施混淆行为案 |
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诚信百货店(经营者:李安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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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混淆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0.12.30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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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朝市监处字〔2020〕88号 |
实施混淆行为案 |
赵敏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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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混淆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0.12.30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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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朝市监处字〔2021〕37号 |
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案 |
朝天区杨氏五金(杨文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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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1.3.9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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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朝市监处字〔2021〕38号 |
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案 |
朝天区黄氏五金(黄君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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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1.3.9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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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朝市监处字〔2021〕39号 |
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案 |
旷太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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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1.3.9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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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朝市监处字〔2021〕22号 |
无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案 |
马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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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2021.1.14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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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朝市监处字〔2021〕2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广元嘉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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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2021.2.19 |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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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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