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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1-05-14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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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散装水泥是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县区发展散装水泥速度迟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及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亟待开展,市政、房屋建设项目自建搅拌站现象时有发生,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广元市实际,起草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通告》共六条,第一条划定了我市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地理区域,划定区域内全域禁止(不含例外情形)。第二条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作了规定。第三条对禁止区域内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加强了部门联动。第五条明确了处罚依据和执行主体。第六条为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通告》与《广元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配套实施,禁现范围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布局布点相对应,突出了引领规范性。禁现区域划定从市中心城区范围拓宽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突出了全面性。明确市、县(区)发改、经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突出了联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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