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关于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函
广朝卫函〔2021〕28号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的规定,为此,按照我区统计局2021年公布的《广元市朝天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7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7元。请各乡镇以此作为我区2021年对违法生育对象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标准,即城镇居民为35571元,农村居民为14127 元。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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