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广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人:何昌松,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赵某某。
第三人:谭某。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广朝社(限)字〔2021〕第**号)不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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