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鄢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玉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镇镇长。
第三人:张某某。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鄢某某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广朝羊府发〔2021〕**号)不服,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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