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宣传部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 
				 主体责任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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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边界  | 
														
															 略  | 
																		
表2-1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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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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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新闻传播股(区委网信办秘书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县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单位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提出改进措施。 2.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移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22444  | 
																																																																																				
表2-2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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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新闻传播股(区委网信办秘书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移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22444  | 
																																																																																																																																																							
表2-3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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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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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出版和电影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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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统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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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862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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