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有了地方规范标准
8月28日,区林业局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及验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为2年。《方案》对适用行政相对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工序、质量、验收等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
《方案》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并从植物选择、整地、种苗质量、造林方法、补种原则等9个方面,明确了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方案》明确了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期限,对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求自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方案》还从植被恢复检查验收标准、树木补种验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标准、检查验收结果4个方面,明确了检查验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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