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府发〔2024〕1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朝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朝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22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3)》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执行主体。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一)在我区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二)临时建筑不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第四条 征收标准:
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计征,征收计价标准如下:
(一)工业园区内新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设施按12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园区外其余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按35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方式: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工程因施工误差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征收对象应当主动按照变化后的实际建筑面积补缴差额或申请退费。
(三)对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在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违规总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减免范围: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整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有关要求,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基建投资加大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引导力度,各地方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到2025年12月31日止,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要求,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征询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严格按照相关审签流程办理减免审批事项,最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或退费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减免或退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副区长审批。
2.减免或退费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3.减免或退费金额在3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批。
4.减免或退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票据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