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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广朝府公字〔2024〕9号
发布时间: 2024-01-26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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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广元市朝天区井沟里水库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广朝府公字〔2024〕3号),编制形成《广元市朝天区井沟里水库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朝天区两河口镇大尖山村8组。拟征收集体土地9.6114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广元市朝天区井沟里水库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两河口镇大尖山村8组农用地9.0575公顷(含非基本农田耕地0.0176公顷、林地8.8855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4公顷),建设用地0.0309公顷,未利用地0.5230公顷。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朝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当季大、小春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规定执行。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办理为准。

六、补偿登记

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到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部门: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839-8680994

公告时间: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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