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2024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二批)
2024年广元市朝天区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二批) |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类别 | 发布层级 | 执行层级 | 受理部门 (单位) | 办理部门 (单位) | 申请对象 | 兑现方式 | 兑现时限 (工作日) | 有效期 | |||
序号 | 主项 | 序号 | 情形项 | ||||||||||
1 | 新引进铝企业项目补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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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2 | 新引进铝企业项目牵头人或机构奖励 | 2 | 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3 | 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等4类知名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再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3 | 铝企业提能升级奖励 | 4 | 对地方年经济贡献首次超过千万元(含)的企业,按贡献每千万元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1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税务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4 | 支持外铝入广 | 5 | 对入驻中国西部(广元)铝锭贸易中心、西部再生铝贸易中心、再生铝云平台的企业,前三年给予租赁费50%、物业费100%补贴。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开区 | 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6 | 对在中国西部(广元)铝锭贸易中心购买铝锭熔炼后就地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每吨铝锭100元给予熔炼补贴(生产外销铝棒、合金锭、大板锭等产品的除外)。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开区 | 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7 | 对通过西部再生铝贸易中心向市内再生铝生产加工企业出售再生铝原料的贸易企业,每吨给予20元物流补贴。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开区 | 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5 | 铝企业品牌创新奖励 | 8 | 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名前三的市内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同一奖项有多家市内企业(单位)获得的,按比例分配。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9 | 对荣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市内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0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1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5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2 | 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3 | 对新认定国家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4 | 对新认定四川省制造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5 |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6 |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7 | 对新认定“天府名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8 | 对新获评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6 | 铝企业上市奖励 | 19 | 对首次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原有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财政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7 | 民宿产业项目建设资金奖励 | 20 |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21 |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投资方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可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各级财政的贴息不重复享受。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
22 |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从事民宿平台经营的文旅企业,从迁入当年起,凡在广元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市外业务对广元本地经济贡献,由当地政府当年按50%进行奖励。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在广元举办全国性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
23 |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甲、乙、丙等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广元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成功创建的至次年3月底前申报有效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
24 | 鼓励企业或个人改扩建或新建旅游民宿,改扩建旅游民宿应至少具备5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建旅游民宿,至少具备8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改扩建后的旅游民宿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新建旅游民宿必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改扩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2000元,新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新建满足“天府旅游名宿”及以上标准的高端旅游民宿每间最高可补助5000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
25 | 鼓励旅游民宿企业开展线上销售,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在知名第三方平台线上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
8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26 | 上一年度按有关规定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不足25%的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超 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1000 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享受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残联组织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 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残〔2023〕46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残联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8月29日至长期有效 |
9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 27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 减免类 | 省 | 区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13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10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28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奖补类 | 省 | 区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10日 | 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1 | 就业见习补贴 | 29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 超过50人 、 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 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补类 | 省 | 区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15日 | 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30 |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奖补类 | 省 | 区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15日 | 长期有效 |
13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 31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21〕26号) |
奖补类 | 省 | 区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30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14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32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补类 | 省 | 区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长期有效 |
15 |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33 | 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区 | - | 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6 | 降低企业职工缴费费率 | 34 | 由广府发〔2005〕13号第三章,第七条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年工资总额的7.5%,由用人单位缴纳;调整为广府规[2022〕2号第十一条 按“统账结合”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5%。用人单位职工,单位缴费65%,个人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5)13号);广元市大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2〕2号) | 减免类 | 市 | 区 | - | 区医疗保障局 | 全区企业 | 免申即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17 | 建筑业营业收入贡献奖励 | 35 | 对 年 度 财 力 贡 献 超 过3000万 元 、2000万元、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 政 给 予 30 万 元 、20万元 、 10 万元 、 5 万元资金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 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 日 | 2024年 4 月28 日至2029年 4 月28 日 |
18 | 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 36 | 对 资 质 等 级 晋 升 为 特 级(综合 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 ,分 别 给 予 200 万元 、 100 万元奖励 ;对晋升为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 、 设计企业 , 给予 2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 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 日 | 2024年 4 月28 日至2029年 4 月28 日 |
19 | 来广投资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37 | 支持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 ,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广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 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 。各类来广在广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 ,注册地市或县(区) 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 注 册 所 在 地 市 或 县(区) 财政资 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 、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 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 日 | 2024年 4 月28 日至2029年 4 月28 日 |
20 | 本地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38 | 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 , 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 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 注 册 所 在 地 市 或 县(区) 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 、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 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 日 | 2024年 4 月28 日至2029年 4 月28 日 |
2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39 | 对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 | 减免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4月22日至长期有效 |
40 | 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 | 减免类 | 市 | 区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4月22日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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