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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25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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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经广朝府函〔202455号批复同意,现对朝天区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划定保护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朝天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及管理责任

(一)朝天区烈士陵园

址:朝天镇清风路社区村民一组(小地名:乱石子)。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管理面积为4070平方米,东至朝天镇清风路社区林地,西至益后公墓,南至益后公墓,北至益后公墓(见宗地图)。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二)嘉陵江战斗纪念碑

:朝天镇军师村四组(小地名:水沟湾)。

保护范围:东至朝大路,南至杨芝华自留地,西至杨芝华自留地,北至杨芝华自留地。占地面积约36平方米,以围栏为界。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

(三)向家领伏击战烈士纪念碑

:朝天镇俞家村七组(小地名:向家坪)。

保护范围: 东为俞家村原村委会房屋,南、西、北三面为俞家村七组向家坪至六组大树娅通村公路。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以保护围栏为界。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

(四)羊模坝战斗纪念碑

址:羊木镇金台社区村民六组(小地名:老羊木中学前)。

保护范围:南至公路,东、西、北至绿化带。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以保护绿化带围栏为界。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

(五)甘家垭战斗烈士纪念碑

址:曾家镇毛坝村三组(小地名:甘家垭)。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以围墙为界。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

(六)鸣水洞战斗烈士纪念碑

址:临溪乡望坪村三组(小地名:鲁家丫上)。

保护范围:东北方向以沙曾路为界,其它方向以围墙为界,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临溪乡人民政府

(七)转斗铺战斗烈士纪念碑

址:中子镇转北村三组(小地名:苟家垭豁)。

保护范围: 占地面积约130平方米,以护栏周围绿化带为界。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中子镇人民政府

(八)横梁子渡江战斗烈士纪念碑

址:大滩镇横梁村一组(小地名:浩沟头)。

保护范围:四个方向以围墙为界,占地面积约32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大滩镇人民政府

(九)大茅坪战斗烈士纪念碑

址:大滩镇天池村六组(小地名:坟梁上)。

保护范围:四个方向以围墙为界,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大滩镇人民政府

(十)唐业成烈士墓

址:大滩镇业成村一组大滩火车站站内。

保护范围:四个方向以围墙为界,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大滩镇人民政府

(十一)黄坝河战斗烈士纪念碑

址:水磨沟镇水磨沟社区(原青林场镇旁)。

保护范围:西南面和西北面以围墙为界、东南面和东北面以公路为界,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

(十二)胡家寨阻击战烈士纪念碑

址:水磨沟镇红坪村一组(小地名:瓦场垭)。

保护范围:四个方向以围墙为界,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

(十三)红坪县苏维埃烈士纪念碑

址:水磨沟镇红坪村二组(小地名:庙垭梁上)。

保护范围:四个方向以底座向外延伸1米为界,占地面积10余平方米。

主管部门: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朝天区水磨沟镇人民政府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

(一)朝天区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亭、英名墙、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三)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朝天区烈士陵园划定的保护范围周边开展必要的建设时,不得破坏保护范围内的山体,不得对山体轮廓、植被与地形产生明显的破坏;新建建筑及构筑物形式、体量、色彩、风貌应与朝天区烈士陵园的风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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