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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法定)
发布时间: 2024-11-2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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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法定)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 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 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 抵押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6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7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8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9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2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3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4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5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7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9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川省食品经营贩管十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2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川省电信施建护条三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3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4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朝天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赋权)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6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7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8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9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0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3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行政检查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4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5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7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9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

森林防火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1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2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23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4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5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6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7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8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29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30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31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32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1.不含“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和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2. 仅 适 用 农村 公 路(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33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仅适用农村公路。

34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仅适用农村公路。

35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仅适用农村公路。

36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仅适用农村公路。

37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仅适用农村公路。

3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仅适用农村公路。

39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40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1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2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4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4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5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6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8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49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1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2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4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5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6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7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8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

 

59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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