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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2-0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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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 第十九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

对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

对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

对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

对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

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版)》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 第二百五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六条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条 第五条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

对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

对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 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 第六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条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

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以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

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未经审查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 第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

对广告代言人违规推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

对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十五条  七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核准注册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条 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十二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商标代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八十八条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5

对侵害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6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7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第四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8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印制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9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0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1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倒卖烟草专卖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2

对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3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4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6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7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或提供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集中交易或标准化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9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未持续公示终止有关信息,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未予明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0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1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押金退还规定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2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或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 第七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信息报送义务、处置违法情形及报告义务、信息保存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八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4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公示及修改规定、未显著区分标记自营业务、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评价、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5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或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7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9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购进、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0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七条 第九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1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2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3

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4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5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6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7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8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9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0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1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2

对监督抽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整顿期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3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4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5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6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7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8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9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0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1

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2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3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4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5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六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7

对违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8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十条 第六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9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0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1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2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3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4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6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7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8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且情节严重,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9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0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1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2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3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4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5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6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者锅炉清洗过程中,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7

对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8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9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0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1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2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3

对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4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6号)第二十七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5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七条 第三十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改委、国家质检总总第35号令)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6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7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8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条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七十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8号)第三十五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七条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9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0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1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六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改委、国家质检总总第35号令)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2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3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被查封、 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4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5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推荐、监制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6

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条 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7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8

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9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0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1

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2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3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4

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5

对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6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7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修订)》第五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8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9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0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1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2

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6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3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4

对生产者未备案相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5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6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合理储备零部件、合格零部件、包修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7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8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9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未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0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者未提供出厂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未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或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1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2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五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3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4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八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5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条 第四十条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6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7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8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七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9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0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五十条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1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七条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2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3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4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5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6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7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8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 第五条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9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六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0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六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1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六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3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或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4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5

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6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7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8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9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0

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1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2

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3

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破坏计量检定封印,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4

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5

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6

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7

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8

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9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0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检定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1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2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3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4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5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6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7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8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9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0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1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2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3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新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4

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5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6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7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8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9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0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1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2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3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4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5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6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7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8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9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0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1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者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2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3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4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5

对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6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7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8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或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或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或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9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0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1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2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8号)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3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4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5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6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7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8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9

对发现电梯安全运行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1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2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3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规定,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4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5

对事故发生负有特种设备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6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7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8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9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0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1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2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3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4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5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6

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第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7

对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8

对采购不合格电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9

对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0

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1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2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9号)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3

对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加气站充装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车用气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4

对加气站违反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车用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第十一条 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5

对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未经气体置换处理交付使用或者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未有偿回收和进行破坏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6

对使用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车用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7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七条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8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9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0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九条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1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3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4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5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6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四条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7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8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9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0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1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2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第九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3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4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5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6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7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四条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8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9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0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1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加工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2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或标注标识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3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4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九条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5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从事桑蚕干茧加工,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未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未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条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6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条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7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在质量凭证有效期6个月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8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9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0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1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2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3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4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5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6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7

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8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9

对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0

对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1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2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3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五十二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4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5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6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7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8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三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9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条 第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0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2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33号)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3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6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7

对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未按照召回规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限时启动召回、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9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0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1

对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2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3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五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4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五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5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6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7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七条 第五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8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9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0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1

对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2

对年份酒生产者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3

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4

对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白酒和泡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5

对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6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7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8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9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0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1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2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4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第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5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第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6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0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7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2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4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5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8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 伪造、涂改许可证或者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9

对生产者生产从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0

对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1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2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3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4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5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6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7

对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8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9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0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1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2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3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4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5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6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第五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7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8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9

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0

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1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2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3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4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5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6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7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8

对生产、销售劣药;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9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0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1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2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3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进口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4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5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6

对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注产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7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总局第33号令)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8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9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0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1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2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4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5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6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7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8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9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0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1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2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3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4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五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5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6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7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8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9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1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1号令)

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2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1号令)

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3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4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5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6

对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7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8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9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0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1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2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3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4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5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6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7

对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九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8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9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0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1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4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5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6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7

对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8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9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0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1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2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3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4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5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6

对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7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0

对不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1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或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2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3

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4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5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6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7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8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9

对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0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1

对未按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2

对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3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4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6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8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9

对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0

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1

对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等违反《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2

对在专利执法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3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4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5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6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7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8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9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0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1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2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3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4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6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7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8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9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0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1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2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4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8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9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0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1

对生产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2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4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6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557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558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9

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0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交付合格产品、发票、随车工具、备件、随车文件,未按规定明示随车文件、三包及修理者相关信息,未当面查验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尽到提示义务,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者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1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生产经营用水、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存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状况不符相关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及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2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未索取销售凭证,未保存相关证明;食品小作坊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少于二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3

对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4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包装和标签,未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内容不清楚、不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未显著标注,不容易辨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5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6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7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8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并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9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0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1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2

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3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4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5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6

对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7

对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8

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9

对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0

对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1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2

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3

对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4

对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5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6

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少于三年;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未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未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或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7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8

对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9

对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0

对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1

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2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3

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 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4

对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 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5

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6

对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7

对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8

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9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0

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1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2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3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4

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5

对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6

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7

对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8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9

对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未按要求报告的;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未按要求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0

对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按要求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1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五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2

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3

对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4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5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未报告自查结果;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未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载明的信息不符合规定;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贮存亚硝酸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使用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未着色警示、未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未按规定对接上传数据的,或者对接上传虚假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6

对食品配送服务者配送食品的包、箱等容器、设备不安全、有害,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未定期清洁、消毒;配送食品时未采取防尘、防水、防虫等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7

对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未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未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8

对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9

对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0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1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2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3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4

对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运输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5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6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7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8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9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第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0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1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2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3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4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5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6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7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8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9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的相关证据、财物、工具

行政强制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0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1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2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3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4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5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6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7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48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49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50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51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条、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652

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5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54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信用监督管理股


655

传销场所检查

行政检查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56

对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57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信用监督管理股


658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59

对汽车(二手车)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60

对网络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61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62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63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食品监督管理股


664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65

对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66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67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668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69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条 第五条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70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条 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71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验检验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股、食品经营股


672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73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股、食品经营股


674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675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


676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677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678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679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680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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