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18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所所长。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2024年 6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7月2日收悉其现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于2024年7月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通过提交书面答复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是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第一,申请人并未将生活垃圾堆积在附近排水沟。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清晰的显示,该排水沟一侧护坎已经完全坍塌至排水沟内,从而导致排水沟堵塞。从照片也可以看出坍塌部位长满荒草而无任何生活垃圾,明显是坍塌后长时间无人清理管护。违法行为人称申请人堆积生活垃圾明显是推卸责任,是对自己不履行管护职责找借口。同时,根据证人证言,当时他们找违法行为人是希望其履行组长职责处理水沟坍塌问题,并未发现有堆积生活垃圾的情形。第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工资时间,不存在拖欠工资纠纷。申请人在朝天某村依法成立合作社并依法流转土地种植羊肚菌,且根据申请人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朝天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第七、八条也明确的在当地用工的工价为男工每天80元,女工每天7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工资,事发时并未达到付款时间,村民也并未委托违法行为人协调工资支付事宜。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在案件处理中认定申请人将生活垃圾堆积在排水沟、拖欠工人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是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片面取证且采信证据不当。双方纠纷发生后,并未对案件起因进行调查,对于是否存在申请人将垃圾堆积在排水沟、是否存在欠付工资、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等事实均未取证。对务工人员均未进行询问,仅听信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存在偏听偏信,取证不全的情形。同时,申请人的伤情经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向广元市利州区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申请人三处轻微伤,该鉴定意见书也依法送达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该证据系双方纠纷即申请人伤情直接证据,但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并未采信该证明,采信证据严重不当。
三是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根据申请人上述观点,违法行为人的无事生非、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申请人多处轻微伤。其捏造理由、向派出所隐瞒事实真相行为恶劣,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中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忽略上述情节,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结合上述情形,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作出
处罚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之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罚结果严重不当,极大程度上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杨某某的侵权行为重新做出处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3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9月份以来,何某某在某村2组与村民签订合同,承包21户村民的21亩田用于种植羊肚菌,具体种植地为某村二组河坝旁。在种植羊肚菌期间,何某某招用十余名某村村民为其种植羊肚菌。
一是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正确。通过对某村村民刘某2及刘某1询问得知,何某某存在其种植羊肚菌的生产垃圾掉落于水沟,影响排水的情况,并对某村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见卷宗第26、27、31、38页)。针对何某某提出工资问题,公安机关并未对双方工资问题作出界定,仅做了解,以认定杨某某是处理公事前往找何某某。
二是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取证合法且采信证据合法。通过对村民刘某2及刘某1进行询问并取证(见卷宗23-40页)。2024年3月23日,杨某某在知晓村民反映的情况下,前往某村2组何某某种植羊肚菌的河坝边提醒何某某应及时清理垃圾,并对村民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在此之前双方并不认识。杨某某到达现场后,何某某认为没有村民反映情况,为杨某某恶意刁难,双方产生口角,杨某某及其妻子称何某某通过锁杨某某衣领的方式欲动手,后杨某某采用拳头击打的方式至何某某倒地,眉骨处流血,现场仅有何某某、杨某某及杨某某妻子王某某,无第三人在场,现场无监控录像。2024年5月8日,何某某在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利司鉴中心[2024]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某左眼球钝挫伤,左眉弓处皮肤裂伤,左颌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我所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对杨某某作出伤情鉴定告知,杨某某无异议(见卷宗51-59页)。
三是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均衡量裁结果,杨某某行为造成何某某左眼球钝挫伤,左眉弓处皮肤裂伤,左颌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造成伤害后果较轻,且杨某某去找何某某属于因公前往找何某某进行协商,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何某某提出我所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1条之规定,程序违法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我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符合该项规定,故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2024年6月14日,我所对杨某某行政处罚前告知,并于当日执行处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杨某某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杨某某户籍证明、杨某某到案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1、刘某2)、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杨某某手机提取笔录、调解笔录、鉴定委托书、执法视频刻录光盘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医疗(学)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广朝公(朝)吸字〔2024〕**号)、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检测现场照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等证据资料。
第三人杨某某未向本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3月23日9时许,申请人何某某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某村二组其承租种植羊肚菌的田地里干活,与此同时,第三人杨某某同其配偶王某某前往申请人承租地,就村民反映的申请人种植羊肚菌所用的黑色遮阳网和塑料袋扔到排水沟影响环境卫生、未及时支付村民务工报酬事项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承租地旁的公路上沟通时发生争执,被第三人用拳头殴打头面部,致申请人受伤倒地。第三人及其配偶王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称,申请人在争吵中有辱骂行为,申请人先动手抓第三人衣领口,先动手打人,第三人随后还手打了申请人。
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委托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2024年4月22日,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并于5月8日作出广利司鉴中心(2024)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某左眼球钝挫伤,左眉弓处皮肤裂伤,左颌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2024年3月23日,杨某某到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意见为头颈部软组织损伤,左眼球结膜充血,经CT检查,诊断意见为头颅未见明显异常。
申请人承租了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某村二组部分村民土地用于种植羊肚菌,并邀请十余村民为其务工,村民务工所得工钱尚未结算。第三人为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某村二组组长。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接到申请人电话报警,并于当日出警。出警后,被申请人协调组织及时将申请人送医治疗,同日受理案涉行政处罚案件并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后,被申请人依法对案件开展调查,依法对申请人何某某、第三人杨某某、证人王某某、刘某1、刘某2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案发当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拍摄案发现场照片。4月15日对第三人所持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依法予以提取。5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6日,被申请人接受了第三人提交的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医疗(学)诊断证明书、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和四川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资料。5月19日,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5月29日,被申请人提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经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审批,同意该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案期限30日。6月6日,被申请人提取了第三人户籍证明资料,查询了第三人违法犯罪前科情况。6月14日,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告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月1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吸毒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认定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第三人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第三人宣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第三人缴纳了涉案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杨某某前科查询情况、杨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1、刘某2)、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杨某某手机提取笔录、执法记录视频、调解笔录、鉴定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医疗(学)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告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广朝公(朝)吸字〔2024〕**号)、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对其辖区内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元,系认定第三人的行为存在较轻情节,但在处罚决定书中未明确情节较轻的事实及证据,存在较轻情节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接到申请人报警并于当日出警,依法受理第三人殴打他人案。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申请人及证人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对案发现场组织了勘验,依法对第三人手机中的证据进行了提取,对申请人伤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组织了调解,查明了案件事实,告知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第三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朝天派出所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