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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清理建议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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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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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一条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麦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使用标准或者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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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第三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麦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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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表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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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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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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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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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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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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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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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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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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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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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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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走,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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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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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保留  | 
																																																																																																																																																																																																																																																																																																																																														
																																																																																																																																																																																																																																																																																																																																															 
  |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2.“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3.“清理建议”栏填写:保留、调整、清理。
填报单位: 朝天区住建局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卢京18780978989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