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清理建议 |
理由 |
1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各级经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属于经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
保留 |
现行适用 |
2 |
对涉盐业市场的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保留 |
现行适用 |
3 |
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保留 |
现行适用 |
4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保留 |
现行适用 |
5 |
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
保留 |
现行适用 |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2.“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3.“清理建议”栏填写:保留、调整、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