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清理情况
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清理建议 |
理由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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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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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第五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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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1.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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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2.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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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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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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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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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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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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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1.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2.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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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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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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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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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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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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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2.“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3.“清理建议”栏填写:保留、调整、清理。
填报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王久龙 133207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