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召开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方案
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令〔2018〕第21号令)的规定和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召开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7月9日(星期三)上午9点30分
地点:区项目大数据中心会议室(区影剧院2楼)
二、听证事项
广元市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方案
三、听证方案要点(详见附件)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3名)
(一)消费者参加人(12名):周燕、张艳梅、程良华、张定强、傅春梅、田军、苟丽、王小华(居民用水户代表8人),王仕贵、吴松柏(非居用水户代表2人),马三力、徐小方(特种用水户代表2人)。
(二)经营者参加人(1名):李亮(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三)专家学者参加人(1名):郭思彤(区委党校)。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和社会组织参加人(9名):李佳蔚(区人大代表)、淡小平(区政协委员)、贾伟(区水利局)、杨斌(区市场监管局)、鄢奎(区消防大队)、陈永玉(区信访局)、马现德(朝天镇人民政府)、赵源园(羊木镇人民政府)、刘德磊(中子镇人民政府)。
五、听证人名单(4名)
吴正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冯晶(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杨富根(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负责人)、刘玮(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干部)。
六、新闻媒体席和旁听席(4名)
(一)新闻媒体代表:张涛(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二)旁听代表:李佳(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马安军(朝天镇人民政府)、侯森邦(广元晨丰建材有限公司)。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听证方案要点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4日
附件:
广元市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
听证方案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确保城镇供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城镇供水需求,推进我区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实际,特拟定《广元市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方案(听证稿)》。
一、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经成本监审,我区2021-2023年供水总成本为平均每年433.04万元,核定供水量为平均每年154.57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2.80元/立方米。
二、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调定价拟调整的具体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城镇供水需要、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稳步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居民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参照毗邻县区城镇供水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城镇供水价格。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除曾家片以外凡在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来水厂供区范围内的居民、非居、特种用水用户。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其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水,按照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三)各阶梯水量用水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水量调查情况,确定城镇居民用水各阶梯用水量。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价按省发改委规定,分别桉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及以下,即0-144立方米/户表·年,占居民生活用水总户数的80%;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2-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的部分,即144以上-240立方米/户表·年,占居民生活用水总户数的17%;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即240/300立方米/户表·年以上,占居民生活用水总户数的3%。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每户每月3立方米(36立方米/户表·年),执行相应级别的供水价格。
(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1.实施范围。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来水厂供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的规定执行。
3.计费周期。以自然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4.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内,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超过定额部分的用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超过用水定额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1倍水费;二档为超过用水定额10-30%(含30%),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2倍水费;三档为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3倍水费。
5.征收使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征收,形成的收入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城区供水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拟调整方案
拟调整方案(见附表)
(六)保障措施
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供水价格调整后,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供水价格调整的影响,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相应的水费补偿。
三、执行时间
按区政府审定执行日期出台实施。
附表
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拟调定方案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
现行供水 价格 |
拟定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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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增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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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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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用户(立方米/户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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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12立方米及其以下) |
1.8 |
0.2 |
2.0 |
第二级(12—20立方米) |
2.7 |
0.3 |
3.0 |
第三级(20立方米以上) |
5.4 |
0.6 |
6.0 |
(二)居民合表用户 |
2.16 |
0.24 |
2.4 |
二、非居民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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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用水(用水定额内) |
2.4 |
0.3 |
2.7 |
(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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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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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二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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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三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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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三、特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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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用水(用水定额内) |
2.6 |
0.4 |
3.0 |
(二)城镇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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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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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二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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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三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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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备注: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