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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朝府公字〔2025〕14号)
发布时间: 2025-01-24       来源: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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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朝府公字〔2025〕14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广朝府公字〔2025〕6号),拟征收羊木镇金笔村1组;沙河镇罗圈岩村1组、10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广元海螺新矿山(蛇红山)建设项目朝天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月24日在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gyct.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同步张贴发布,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拆事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羊木镇人民政府、沙河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六、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广元海螺新矿山(蛇红山)建设项目朝天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广元海螺新矿山(蛇红山)建设项目朝天区2025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羊木镇金笔村1组集体土地,合计0.9882公顷。其中,农用地0.9882公顷(含园地0.1839公顷、林地0.62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25公顷)。

本次拟征收沙河镇罗圈岩村1组集体土地,合计3.3260公顷。其中,农用地3.3260公顷(含园地1.7980公顷、林地1.4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9公顷)。

本次拟征收沙河镇罗圈岩村10组集体土地,合计0.5993公顷。其中,农用地0.5993公顷(含林地0.43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4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广元海螺新矿山(蛇红山)建设项目朝天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采矿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朝府发〔2023〕16号)执行。金笔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700元/亩;罗圈岩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7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规定执行。

六、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收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收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征收安置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自本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正常婚迁除外)、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办理期限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拆除及安全责任: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期间安全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房屋拆除期间,任何非拆迁人员不得进入拆除现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涉及评估的补偿项目,评估机构由区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

(四)本方案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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