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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 2025-12-22 16:54       来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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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区节能监察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相关要求及标准等,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类)落实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依法纳入节能监察范围,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技术改造类

2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实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施工结束后,会同电力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条。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十条

区节能监察中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5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项目股(安全监管股)

1.立案责任: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技术改造类

6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项目股(安全监管股)

1.立案责任: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技术改造类

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项目股(安全监管股)

1.立案责任: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技术改造类

8

行政处罚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股

1.立案责任: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1.催告责任:负有盐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负有盐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场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执行。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10

行政检查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项目股(安全监管股)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国际视察准备工作、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对经营企业,检查运输和储存全过程管理能力、管理制度、经营记录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11

行政检查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1.检查责任:加强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追责情形:《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12

行政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区军民融合发展中心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违法生产行为上报省国防科工办依法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追责情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13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区军民融合发展中心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违法生产行为上报省国防科工办依法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追责情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14

行政检查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检查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股

1.检查责任: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追责情形: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1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项目股(安全监管股)

1.受理责任:依托四川一体化在线省政务服务平台,公示项目备案需要填报的信息。

2.审查责任:企业对提供技术改造项目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进行承诺;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3.决定责任:对属于本级备案机关权限内的项目,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9-8622374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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