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25-01147 |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5-10-23 |
| 发布时间: 2025-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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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一图解读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视频解读
广朝发改〔2025〕88号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推进我区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除曾家片以外凡在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来水厂供区范围内的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集体宿舍和流动人口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特种用水范围以外的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不含培训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部队(含武警)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含现场制售)、饮料制造、酿酒、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水上娱乐场馆(含经营性游泳池)、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等用水。
二、征收标准及相关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基准水价为2.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基准水价为2.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基准水价为2.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基准水价为3.0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实行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
各阶梯用水量。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价按省发改委规定,分别按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及以下,即0-144立方米/户表·年;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2-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的部分,即144以上-240立方米/户表·年;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即240立方米/户表·年以上。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每户每月3立方米(36立方米/户表·年),执行相应级别的供水价格。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你公司要切实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阶梯水价。
(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的规定执行。以自然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计费周期内,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超过定额部分的用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超过用水定额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1倍水费;二档为超过用水定额10%~30%(含30%),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2倍水费;三档为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3倍水费。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优惠政策。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供水价格调整后,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供水价格调整的影响,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和特困家庭,可享受一次性水量临时优惠,优惠标准为每户20吨。
(二)加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管理。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供水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热线、服务流程等,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强化职能职责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表: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23日
附表
朝天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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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类别 |
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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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一)居民阶梯用户(立方米/户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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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12立方米及其以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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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12—20立方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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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20立方米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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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表用户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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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一)非居民用水(用水定额内)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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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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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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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30%)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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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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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一)特种用水(用水定额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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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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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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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3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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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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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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