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调高底线 固定比选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并于2013年2月5日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7—1号公布施行。比选办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调高比选限额下线,增加固定价格比选方式,加大对中选人不履行合同的惩处力度。
一是调高了必须比选项目规模下线。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的施工,下限由“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调整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下限由“5万元以上”调整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下限由“1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增加了固定价格比选方式。原办法中仅规定了“比选人确定2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调整后的办法明确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增加了固定价格比选方式,从省政府规章的角度予以了规定。三是加大了对中选人不履行合同的惩处力度。对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后的比选办法程序更简单、操作更简便,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腐败,是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又一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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