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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研制出台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3-04-26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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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广元市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区研制出台了《广元市朝天区研制出台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

据悉,该《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对驻矿安监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权利和行为规范、培训、管理、考核与调配、奖惩等作了详细规定,落实了驻矿安监员的督促、监督、检查、报告等12项职责和对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有权随时进入矿山企业进行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管理体制上,由区级部门主管、乡镇协管,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一年轮岗1次,三年内不得调离该岗位,同时,《办法》明确对在监管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年度累计给予600015000元的奖金,为确保驻矿安监员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奠定了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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