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职业病防治三年计划(2013)—2015)》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职业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朝天区职业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3—2015年)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以及防治工作基础较差等原因,全区职业病呈逐步蔓延趋势。2013-2015年,是全区职业病防治的起步阶段,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一根本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区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区主要职业病发病水平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住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杜绝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均达80%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8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均达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控制效果评价率均达80%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9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80%以上。
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达8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8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企业的职业危害监管得到不断加强。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进行健康检查、组织救治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确保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区安监、卫生、人社、工会、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2013年开始,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区安监部门审核、审查、验收,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安监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三)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尘肺病防治。以矿山、建材等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安监、卫生等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2013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要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化学中毒医疗救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力争在2015年底前,区内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监测和预警,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五)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在2015年底前,全区所有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全部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待遇。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齐抓共管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区安监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区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区卫生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区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拟订全区职业卫生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参与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宣传、职业卫生专项督查活动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强化考核考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考评体系,通过自查、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区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坚持持续改进,推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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