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五项制度的通知 » 详情
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五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04-28
发布时间: 2013-04-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区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强化煤矿“打非治违”联运机制,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现将朝天区煤矿密闭管理、火工品核定、工程煤核定、月进尺验收、超层越界管理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7

 

朝天区煤矿井口井巷密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防止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监〔2010227号)要求,结合朝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煤矿井口、井巷未按要求密闭或出现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设计不利用井口、巷道的密闭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井口井巷封闭档案,并报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存档报备。

第四条 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和驻矿安监员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井口巷道密闭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煤矿的所有井口巷道密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登记建档管理。

第五条 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密闭拆除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煤矿拆除密闭的申请材料;对经审批拆除的密闭,应监督煤矿落实密闭拆除后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打开密闭的煤矿,应依法查处。

第六条 将煤矿企业未经批准拆开密闭行为,依法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各产煤乡镇和驻矿安监员要加强对煤矿井口、井巷密闭的监管力度,在检查执法中,一经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未经批准拆开密闭行为,应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对再次擅自拆开密闭的,应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未经批准拆开密闭行为的煤矿,将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朝天区煤矿企业火工产品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过复产复工验收的煤矿企业购买火工产品,煤矿企业需向区煤管局提交火工产品申购计划表,区煤管局依据已经批准的作业规程、煤矿以风定产和建设进度批复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条 现场核实后,由区煤炭管理局核定购买数量。

第三条 煤矿企业持经区煤管局核实,并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火工产品申购计划表到公安部门申请购买。

第四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严格督促各煤矿搞好火工产品的保管、发放、返库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爆破员必须由二年以上采掘工龄、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煤矿爆破员领取的炸药、雷管不得转交、转借他人使用,爆破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点现场,严禁私藏、乱放或由他人代交。

第七条 煤矿爆破作业必须如实填写消耗清单,不得弄虚作假、涂改、伪造、丢失清单,严禁私拿、私藏、赠送他人。

第八条 火工品管理人员及爆破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朝天区煤矿采掘头面以风定产

及工程煤量审核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指导方针,落实国家“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防范和减少事故,加快煤矿建设进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2007]95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煤矿企业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向区煤管局申报下季度的采掘头面、作业组织形式、各点风量配送计划及矿井建设中掘进煤巷、半煤巷的工程煤数量,并按区煤管局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建设。

第二条 审批前由区煤管局工作人员与驻矿安监员一道对申报企业的作业头面数量、作业地点、建设进度等现场复核。

第三条 矿井每季度申报“以风定产”公示内容时,必须提供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安全监控系统图、监控设备布置图,审核内容在企业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审批:

(一)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安设不符合标准的;

(三)通风设施不完善的。

第五条 煤矿工程煤量的计算依据(煤层厚度、倾角、巷道断面、煤巷或半煤巷的日进尺等)必须与现场核实一至,否则不予批准。

第六条 每月30日由区煤管局组织对各煤矿煤炭产量进行统计核实,企业的工程煤产量不得超过区煤管局审批的数量,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第七条 坚决杜绝在未批准的地点和煤层作业,一经发现将对其非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朝天区煤矿建设“月进尺”管理制度

 

为全面有序推进全区煤矿建设,确保所有建设矿井均能优质高效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结合朝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做到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协调统一,在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加快施工进度。

第二条 摸清家底,准确掌握煤矿建设工程量。区煤管局要根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实际测量数据,准确掌握辖区煤矿井巷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安装等方面的工程量,已完成部分建设内容的煤矿要准确统计已完成工程量和剩余工程量。

第三条 倒排工期,每月申报建设工程量。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矿建设工期和实际剩余工程量倒排工期,将工程量核定到每月,并于每月30日前向区煤管局申报下月进度,若无特殊情况,各矿每月申报的建设工程量不得低于《初步设计说明书》所设计的进度指标。

第四条 严格核查,每月核定建设工程量。各煤矿要按照工期安排和每月建设进度申报情况,统筹安排煤矿建设项目各项工作,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施工,每月30日前由驻矿安监员组织核查实际建设进度,填写煤矿建设进度表,并将核查结果报朝天区煤管局。区煤管局要对各矿建设进度进行抽查,对连续两月未完成建设计划的煤矿,将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将按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进行处罚;对借整改、整合之名违法进行煤矿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朝天区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

开采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防止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朝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四条 煤矿采矿权人必须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煤。

第五条 煤矿企业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方式、地点、范围、时间,严禁无计划开采、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

第六条 采矿许可证颁发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七条 煤矿开采设计单位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所确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上标注采矿许可证所确定的矿区范围。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以及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应当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国土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将煤矿建设工程是否超层越界纳入验收范围。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配齐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井下测量,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排查报告,报送交换图纸。报告和图纸应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负责本企业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井上井下定期测量填图制度的落实。

煤矿企业负责人发现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或明知超层越界开采,仍安排、放任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负责人,下同),应当把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预防和排查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定期查看矿山井下测绘成果,严禁下达矿区范围外的作业计划,发现施工单位在矿区范围外开采或施工的应立即制止。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日常井下测量,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图纸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矿长、驻矿安监员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井下实测填图,发现煤矿企业出现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时,应当及时督促煤矿企业予以纠正;煤矿企业不予纠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区国土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时,煤矿企业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区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六条 对因超层越界开采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组验收(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经区煤管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区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的,都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预防和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煤管局,川北煤监分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